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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同 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3-11 点击数:

搜同 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搜同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将学生安全管理贯穿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为主要任务;坚持以爱护学生、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妥善处理为基本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搜同 全体注册在籍学生的安全管理,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和全体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保卫部(处)、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指挥,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推动各个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形势,落实落细防范措施。根据学生安全防范工作规律和阶段性特点,适时向相关部门、学院发送《学生安全风险提醒函》《督办函》,督促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对因风险管控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导致学生安全事件发生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行为管理,制定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宿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拟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建立家校联动机制,强化家校沟通,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对学生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

第七条 党委保卫部(处)负责公共安全中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校园消防安全、治安维稳、交通治理、公共秩序、反恐防暴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团委负责共青团工作中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基层团组织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社团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教学工作中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或管理的教学场所、教育教学用具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做好实习、实践、实验教学中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学工作中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或管理的教学场所、教育教学用具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做好实习、实践、实验教学中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育培训、设施设备监管、安全督查、危化品管控、实验过程规范监管等实验室安全有关工作,提供或管理的场所、仪器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保障工作中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公共设施、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校医院负责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方面工作,为学生提供体检、医疗等业务,开展疾病预防、卫生知识等健康教育,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医疗设施、药品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各学院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日常及节假日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学生安全预警干预机制和家校联动机制,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常态化、制度化,预防为主,做到早发现、早调查、早干预:早化解。发生学生安全突发事件后,学院应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健全完善和执行落实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相关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安全演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管控和处置

第十六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组织者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定工作预案统筹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场地、设施、交通工具、饮食等的安全管理,并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紧密结合专业特点、学生特点环境特点、季节特点等,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贯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各个环节。加强新生入学后的集中安全教育,强化大学学习过程中各类实验、外出实习、社会实践、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前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加强毕业年级的求职安全、离校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防火、防骗、防盗、防病、防意外伤害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校规校纪教育,普及国家有关法

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第二十一条 多种方式相结合开展学生安全教育。除利用各类安全教育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交流座谈会、年级大会、主题班会及下发安全教育学习材料等形式外,还应注重发挥各类新媒体的优势,积极利用微信平台、微博、Q0群等载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覆盖到全体学生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记录、留存好其他各类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确定学生社团、班级:宿舍、学生活动室、会议室等学生基本组织及各类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对各个部位的安全责任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其安全职责,确保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在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部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相关记录。重点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隐患排查。对于在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应建立台账,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复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及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的,有义务和责任事先告知所在学院或者活动组织者,并主动配合学院或者活动组织者采取必要的预防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校园公共区域安全管理

(一)学生应注意校园公共区域安全提示,加强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人身伤害。

(二)学生在校内严禁从事有害个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不得酗酒、打架斗殴、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及尖利器械、高空抛物等。

(三)学生在校园内侵害他人利益,造成安全危害的,应依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安全管理

(一)学校、学院应关注学生卫生健康安全,定期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二)学生应加强卫生健康意识,注意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四)学生患病应及时到正规医疗单位诊治。经确诊患传染病并需要隔离治疗的学生,必须主动进行隔离或住院治疗:同时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或导师,辅导员或导师及时向学院、学校汇报,避免造成疾病的传播

(五)若发生重大疫情,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学校重大疫情相关处置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不得参与并谨防网络犯罪,不得随意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或转发具有煽动、恶性、不实、反动的信息或言论。

(二)涉密人员和涉密信息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一条 学生财产安全管理(一)学院应加强学生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与管理,将防传销、防诈骗等财产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二)学生应加强财产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财产安全防范能力,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三)学生在校园内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大型学生活动安全管理

(一)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须经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同意,根据活动性质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保卫部(处)、校团委申报备案,由活动负责教师统一带队开展活动,严禁私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学生在校内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且必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

(二)学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管理,学生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三)对学生在校内开展的聚集活动,相关单位应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一)学生在学校公寓住宿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或不服从管理规定造成安全危害的学生,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二)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的各项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 实习、实践和实验安全管理

学生在校内外参加实习、实践和实验,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实习、实践和实验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安全危害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安全管理

各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学生参与对身体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特殊行业的劳动。学生有权拒绝用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对身体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工作或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对人身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第五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仍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自身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事先告知学校或相关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疫情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由于个人事项请假或擅自离校后,在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愿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四十二条,未成年学生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尽快作出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责任,确定是否由有关方赔偿损失及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情节严重的,学生所在学院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和校领导,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须报请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对事故调查后认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院或法律事务部门移交地方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不归且不明原因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由学院会同党委保卫部(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七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且学校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后,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建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按国家规定处理和安置。  

第四十八条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对此有过错责任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因有关单位和个人工作职责执行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据责任大小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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